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11-03   作者 :      来源 :     浏览量 :    


江财研教字〔2017〕18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遴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7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7年10月18日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遴选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根据国家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按照博士生招生规模,设置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确定博士生导师。
第二条 导师是学生的引路人,通过自己的德才品行对学生言传身教,在博士生导师遴选中强调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并实施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的评聘要有利于学校狗万365 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审核工作要认真细致,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程序规范,公正合理。
第五条 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审核采取回避制度,凡申请新增博士生导师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守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本人及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未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良好,系统主讲过水平较高的研究生专业课程。
第八条 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技术职务)且任职时间不少于三年,如具有博士学位,教授任职时间则不少于一年(自学校高评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评审当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之日止);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称(或相当技术职务)且任职时间不少于三年。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8周岁(截止到评审当年6月30日为止),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第九条 教授申请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近五年内的科研成果(独立、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须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三项以上。
1.论文条件:在国际或国内权威A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者在权威B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4篇;或者在CSSCI或CSCD(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0篇。
1篇国际或国内权威A级以上学术刊物论文可抵4篇CSSCI或CSCD(核心)学术刊物论文;1篇权威B级学术刊物论文可抵2篇CSSCI或CSCD(核心)学术刊物论文。
2.专著条件:出版学术专著(编著、译著)1部(第一作者),本人撰写总字数15万字以上;
3.科研项目条件:主持完成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小型或专项项目除外)或教育部规划项目(专项或委托项目除外)或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2项,且近五年科研经费(经费计算以到帐经费为准,可包括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至少达到以下要求:财经管理类和文史类学科10万元以上;理工类学科15万元以上;
4.科研获奖条件: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前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第一)。
第十条 教授申请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近五年内的科研成果(独立、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仅符合第九条中四项条件之两项,但同时满足下列科研条件之一者,视为满足申报的科研条件要求。
1.论文条件:在国际或国内权威A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且在权威B级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国际或国内权威A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且在权威B级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或者在权威B级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5篇;
2.专著条件:专著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或者
获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立项,其成果由国外权威出版机构或者是中外出版机构联合在国外出版;
3.科研项目条件:主持完成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小型或专项项目除外)或教育部规划项目(专项或委托项目除外)或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2项;或者主持在研国家级重要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点或重大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4.科研获奖条件: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前三)。
第十一条  副教授申请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近五年内的科研成果(独立、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论文条件:在国际或国内权威A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者在国际或国内权威A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且在权威B级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2.科研项目条件:主持完成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小型或专项项目除外)或教育部规划项目(专项或委托项目除外)或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或者主持在研国家级重要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和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重点或重大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
3.专著或获奖条件:出版学术专著(编著、译著)1部(第一作者),本人撰写总字数15万字以上;或者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前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第一)。
第十二条 副教授申请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如近五年内的科研成果(独立、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符合第十一条中的两项,但同时满足下列一项科研条件者则视为满足申报的科研条件要求。
1.论文条件:在国际或国内权威A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或者在国际或国内权威A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且在权威B级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者在国际或国内权威A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且在权威B级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4篇;
2.专著条件:专著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或者获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立项,其成果由国外权威出版机构或者是中外出版机构联合在国外出版;
3.科研项目条件:主持完成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小型或专项项目除外)或教育部规划项目(专项或委托项目除外)或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2项,或者主持完成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小型或专项项目除外)或教育部规划项目(专项或委托项目除外)或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1项且主持在研国家级重要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和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重点或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
攻关项目等);
4.科研获奖条件: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前三)。
第十三条 申请人科研成果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审当年6月30日为止。科研成果以学校科研处认定为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我校选聘、审核博士生导师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评审当年下半年进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狗万365 规划,研究制定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各项政策,确定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学位点和导师人数。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可向博士点所在院(所)提出担任博士生导师的申请,填写《申请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批表》,并提供代表作以及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思想品德审核。申请人所在院(所)党委(党总支)对其思想品德进行审核。
3.博士点所在院(所)初评。各博士点所在院(所)应将申请人的相关成果予以公开展示,同时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无记名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报院(所)党政联席会审查。审查程序按《江西财经大学学院党
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江财党字〔2017〕45号)要求进行。
4.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博士点所在院(所)将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分别审核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职称情况、科研成果及培养硕士生经历等。
5.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满足“申报条件与要求”的申请人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申请人科研成果(重点审核代表作)与申报学科专业的一致性和其它相关条件,并提出符合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的名单。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符合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的人员材料送校外5名同行专家(博士生导师)评议,获3名以上专家同意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7.校学位委员会对通过校外专家评议的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审核。
8.校党政联席会对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博士生导师人选进行最终审定。
9.对在申报审核过程中提出的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受理,必要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裁决。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博士点所在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直接聘为我校博士生导师。
1.在原工作单位已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的新进教师;
2.因学校人才培养和狗万365 需要,学校新引进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以校人事处认定为准);
3.经学校同意,学校人事部门在《人才引进协议书》中已经注明相关条款的新引进教师。
第四章  博导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近三年已经招收了博士生的或新增的二级学科博士点(含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博士点)可申请新增博士生导师。除经学校审议另有规定外,连续三届未招收博士生的博士点不新增博士生导师。
第十九条  博士生导师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停止其招生资格。其已指导博士生依其意愿可选择由其本人指导完毕,或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条  博士生导师如因研究方向调整需转入其他博士点,须经所在博士点所属院(所)和拟转入博士点所属院(所)签署意见,经拟转入博士点所属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职责。依照我校《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导师管理办法(试行)》(江财研教字〔2013〕24号),每位研究生导师应每3年接受一次考核。考核不达标者,停止其招生资格,直至达到考核标准。具体考核工作按相关考核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则导师
停招博士生一年,同时扣减其所在博士点一个招生计划;如同一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3年内两篇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其指导的在读博士生在学科点组织下变更指导教师。取消资格的导师3年后(自取消资格之日起)方可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师德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且查证属实并由此受到学校处分的,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其指导的在读博士生在学科点组织下变更指导教师。取消资格的导师5年后(自取消资格之日起)方可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所指导的博士生在读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查证属实的,给予导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校领导、校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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